一、案情背景
原审被告人李某,因涉嫌贩卖、运输甲基苯丙胺(冰毒)96.99克被提起公诉。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其构成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结合坦白情节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。
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委托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。涉案冰毒数量巨大,依据刑法规定,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,量刑起点即为十五年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本案量刑辩护空间十分有限。
二、二审辩护工作与辩护意见
接受二审委托后,辩护人全面研读全部卷宗材料,梳理案件事实、证据以及一审裁判逻辑,围绕罪名认定、犯罪既未遂、量刑情节展开辩护。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:第一,本案运输行为只是实现贩卖的手段行为,不应单独评价运输毒品罪,仅应当认定贩卖毒品罪;第二,本案毒品尚未完成向下家交付,未实际流入社会,属于贩卖毒品犯罪未遂,依法可以减轻处罚;第三,当事人具有坦白认罪、无犯罪前科等法定、酌定从宽处罚情节,恳请二审法院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。
三、二审裁判结果
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,贩卖、运输毒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,针对同一宗毒品实施贩卖、运输多个行为,应当并列确定罪名;为贩卖已经购入毒品并运至交易地点,即便未完成交付,仍然属于贩卖毒品既遂。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、定性准确、量刑适当,最终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四、案件评析
本案属于重大毒品犯罪案件,涉案冰毒近百克,法定量刑起点高。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,针对罪名定性、犯罪形态、量刑情节充分发表辩护意见。法院虽未采纳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,但完整回应了各项辩护意见,保障了上诉人的辩护权利。本案也体现毒品案件裁判规则:为贩卖目的购入并转运毒品,即便尚未完成交易交付,依然认定既遂;选择性罪名中,同一宗毒品实施多项行为,应当并列定罪。